“契约夫妻”会让婚姻更脆弱
发布于 2023-08-04 63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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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我的眼里,所有的夫妻都是契约关系,只是那契约的内容不一样而已。我承认,一张有年薪制的‘结婚纸’是不正常的,但是我们两个人,各求所需各取所得。”这是正在央视一套热播的电视剧《老大的幸福》中,老二傅吉安的妻子明月的一段台词。傅吉安和明月虽然是夫妻,但两人之间有个契约,傅吉安给明月开50万元的年薪,明月负责在傅吉安需要的时候陪他出去应酬。这部影视剧中的契约夫妻关系,引起了不少人的热议。“婚姻不仅是个人的爱情故事,也是最严格的社会和经济契约。”这是美国最新畅销书《定终身》中对婚姻的一句经典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五花八门的夫妻契约屡见不鲜――
夫妻忠诚契约
余某与前妻离婚后1999年通过征婚与王女士相识并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签署“协议书”一份,对婚前、婚后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并约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为此,该协议第3项“违约责任”部分的第2条还专门强调:“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金额为30万元。”
不久,王女士发现余某有了外遇。二人离婚后,王女士以余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契约”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余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丰台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夫妻忠诚契约有效,判决余某支付王女士30万元。余某上诉,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给付王女士25万元。
反家庭暴力契约
田女士和曹先生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田女士和婆婆关系处理不好,经常发生口角。在又一次婆媳争吵之后,曹先生动手打了她。为此夫妻之间爆发了一场“战争”:田女士坚持要离婚。在亲戚朋友的调解下,曹先生向田女士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人。在田女士的要求下,曹先生写下保证书,称如果再打人,就支付给田女士1万元赔偿金。但是没过一个月,他又再次动手,田女士受伤住进了医院。
出院后,田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曹先生按约定支付她1万元。审理过程中,曹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决曹先生按约定支付田女士1万元。
财产契约
齐某和甄小姐恋爱期间,两人以齐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并在此长期同居生活。2007年11月30日,齐某正式向甄小姐提出分手。同日,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此外,齐某还签署了一份声明,再次确认了涉诉房产由双方共同购买、共同承担费用的事实,并称结合房价涨幅将甄小姐对房屋的份额折合人民币22万元,而他无力折抵现金给甄小姐,故以限期免费居住权的方式补偿,准许甄小姐免费居住该房至2034年3月1日。
2008年3月,齐某起诉至法院,称涉诉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由于自己的重大误解才签署了协议和声明,其内容亦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协议和声明。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与声明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情形,最终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解决户口契约
孙先生和郑女士婚后共同在北京打拼。1999年郑女士考取了研究生,孙先生供妻子拿到了硕士学位。可郑女士读完了硕士还想接着读博士,说读了博士就可以解决两个人的北京户口。孙先生担心妻子读博后和自己的差距越来越大,万一自己的户口解决不了,这么多年的心血也白费了。2001年,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孙先生继续供妻子读博士,郑女士博士毕业后帮孙先生解决北京市户口。
从那时至2008年间,孙先生负担了家庭全部开支,同时还偿还了家里的房屋贷款。但是,郑女士读完博士又做了博士后,一直没有履行承诺帮丈夫解决户口问题。2009年7月,孙先生称妻子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令他很受伤,起诉要求离婚。郑女士不同意离婚。丰台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孙先生的诉讼理由不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有一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纵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制度,似乎也印证了这一论断。婚姻关系涉及伦理道德,各国的立法也极力避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干预婚姻家庭领域,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条就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但是,随着私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夫妻之间以契约方式设定彼此权利义务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协议大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即身份权与财产权紧密结合,并常常以财产利益归属作为协议的最终法律后果。现代婚姻变得如此脆弱,山盟海誓已让人没有了安全感,人们更加倾向于以契约方式来维护婚姻的安全,来保障婚姻破裂后自己的财产利益。
而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契约的效力认定不一而足。有的以当事人平等自愿、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予以认可;有的以婚姻家庭领域不能以合同关系调整为由认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婚姻契约的出现并非一个偶然现象,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可以说,契约并不是保护婚姻的一剂“良药”,也并不能拴住婚姻的翅膀,夫妻之间的互敬互爱、互相信任、精心经营,方能让婚姻踏实而温暖。
(责任编辑:龚艳丽 实习编辑:练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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